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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违法案例的处理及律师建议

时间:2022-04-21    点击: 次    来源:新则    作者:柳沛 - 小 + 大

2016年10月13日,西湖城管局向庄某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次日送达给庄某。2016年10月21日,西湖城管局作出西城法罚字[2016]第11027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给庄某。庄某不服,诉至法院。

后查明,庄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提出为案涉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申请,于9月2日取得了编号为xxx的养犬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6]第11027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犬只”的处罚决定;驳回庄某其他诉讼请求【案号:(2017)浙01行终457号】。

5.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接种疫苗的,被罚

律师提醒:当下社会,宠物多样化,不仅有狗,还有猫。除了饲养宠物,还会饲养其他动物,比如养猪、养鸡养鸭等。而对于饲养的动物,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养育,也意味着一份责任,千万不能大意。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6. 乱丢死猫、死狗、死猪,被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投放病死的动物尸体进入江中,导致传染疾病发生,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2019年2月19日22时,接群众举报,有人于龙潭路江边村垃圾池丢弃死猪。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看到在位于龙潭路江边村路段旁的一个垃圾池,垃圾池范围内停放着一辆银灰色带后斗皮卡汽车,车牌为桂E,车尾后斗靠近垃圾池里侧,车头朝向公路,车尾后斗上载有五头死猪。当事人及其车辆已被当地群众拦截。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开展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将当事人曹×平带至附近的龙潭边防派出所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曹×平在平阳镇横路山村从事生猪养殖,其猪场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周边也没有办法找到地方填埋死猪,平时路过见垃圾池有死猪,以为可以丢死猪,所以今晚欲趁天黑将死猪运这个垃圾池丢弃,期间被当地群众拦截。

随后,执法人员赶到曹×平在位于平阳镇横路山村的猪场,查看了猪场情况,指导做好消毒工作。2月20日晨3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死猪运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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