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1 点击: 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简要案情: 被告人申洲明,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和中,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和中从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甲磺酸加替杀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种兽药,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申洲明,销售金额70余万元。申洲明在明知该兽药可能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牛某、张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后牛某发现其所购兽药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还牛某货款16万元。经鉴定,申洲明、王和中销售的兽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04万余元和7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王和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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