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3 点击: 次 来源:法律大讲堂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1年12月,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在实施动物检疫落地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两批肉牛的调运手续不齐全,涉嫌非法调运肉牛。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询问当事人确认,赵某某调运的15头肉牛货值人民币18万元,罗某某调运的6头肉牛货值人民币5万元,两批肉牛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无法提供检疫证明。 当事人交代,两批肉牛都是其通过抖音平台与售牛方取得联系并前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购买启运,当事人只知道售卖方一个手机号码,但对方姓名、公司、养殖场名称等信息一无所知。当事人在启运前听从卖方一面之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已办好交由司机(承运人)保管,到达目的地后会将材料交由本人。启运前也未认真查看肉牛健康状况。 经查,两当事人陈述的实际启运地与电子出证系统对应调运肉牛的电子检疫证查证中的启运地不一致(实际启运地是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电子检疫证启运地是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上述违法行为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危害全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主动向所在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赵某某和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本法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祥云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立案处罚,最终对赵某某处以8000元人民币罚款。对罗某某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已将此案涉及的其他人员及事实上报上级机关,请属地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有效防范动物疫病风险,保障全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加强省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落地监管,在此提醒广大养殖群众:现在网络媒体丰富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给我们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违法交易。购买动物及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谨慎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莫贪图小便宜吃大亏。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就需检疫,动物也有身份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随货同行。购买时检查动物体征,核实动物身份,保留相关资料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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