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一起养殖场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2-01-15    点击: 次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2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定州市阳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厂区牛圈没有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养殖场牛圈大棚不能全部覆盖饲养牛的活动区域,下雨后产生的雨水和肉牛排泄的尿液及粪便直接排放至牛圈的地面,且牛圈地面有用于排放污水的地漏,产生的污水经地漏进入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池。

2、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2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定州市阳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厂区牛圈没有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养殖场牛圈大棚不能全部覆盖饲养牛的活动区域,下雨后产生的雨水和肉牛排泄的尿液及粪便直接排放至牛圈的地面,且牛圈地面有用于排放污水的地漏,产生的污水经地漏进入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池。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故该企业违反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建设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并投入使用。鉴于其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3、处罚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其他类)第165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做出,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4、相关法律条款依据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案件启示

畜禽粪污不可以随意排放,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污染最高可罚款10万,情节严重的经批准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保障身体健康,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随意排放畜禽废水不可取,无视法律规范必将被处理!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45、12369,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上一篇:一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案件的处理

下一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