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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十问

时间:2022-01-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卫中心    作者:刘静,孙晓东 - 小 + 大

九、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程序包括:

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农业农村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观察员和工作人员指导、协助评估工作。

2.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4.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撤回申请。

5.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其中,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6.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

十、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成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开展监督抽查,县级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日常监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1)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2)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3)当地畜牧兽医机构不能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实施有效监管的;

(4)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被暂停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整改报告。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农业农村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1)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2)出现第1条规定情形的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被撤销资格后,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恢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通过评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需要新增生产单元或变更生产单元用途的,经自评估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的数量、名称和地理位置,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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