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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无证屠宰未检生猪被罚600万!

时间:2021-12-20    点击: 次    来源: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福建泉州石狮市公安局收到市场监督部门回函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当事人廖某某罚款高达652.5450万元!这是源从何起的高额罚款呢?事情还得从2020年10月23日凌晨说起。

天降神兵,捣毁私设猪场

2020年10月23日凌晨,收网时机成熟,专案组民警果断出击,在南安市丰州镇一临时搭盖房屋内抓获涉嫌违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现场扣押已宰生猪2031.8斤,待宰生猪18头共3200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自2020年初起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在该生猪屠宰场多次屠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活猪,并流入市场售卖,涉案金额逾千万元人民币。

分析研判,锁定下游猪贩

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交易资金流、账本、通话记录等进行核查时,与该犯罪团伙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晋江经营猪贩者廖某某浮出了水面,后将该人擒拿归案。

经查,违法当事人廖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经营无证屠宰场销售的猪肉也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陆续向该无证屠宰场购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并在市面上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2559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固定铁证,深化部门协作

查明违法事实后,专案组民警及时梳理相关交易记录、固定聊天通话记录,鉴于该猪贩销售地并非在石狮,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随即将该违法线索发函至违法地市场监督部门。

经该地市场监督部门审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作出对违法当事人廖某某罚款652.5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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