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应急管理 A应急机制 县级兽医机构为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应急处置和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 能力等级 | 1.没有制定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 2.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但缺乏有效的应急指挥协调系统。 | 3.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等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 4.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应急指挥机制协调一致地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兽医公共卫生事件。 | 5.能够开展应急事件处置评价,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B应急保障 县级兽医机构在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能力。 | 能力等级 | 1未按规定协调组织应急预备队,无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资金财政预算。 | 2.成立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具备有限来源的应急经费和一定的应急物资储备,但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 3.强化应急设备、人员防护、消毒用品,能够保障动物疫情和突发兽医公共兽医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 4.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有效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 5.具有稳定的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储备长效保障机制,能够全面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2-4协调能力 县级兽医机构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的能力。 | 能力等级 | 1.尚未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 | 2.建立了兽医工作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与统一指挥机制,能够充分协调畜牧产业项目与兽医监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 3.与发改、财政、卫生、林草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督办检查机制。 | 4.建立了与周边县(市、区)定期协调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制度,推动动物疫病区域联防联控。 | 5.建立了完善的内外部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并定期进行评价和更新。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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