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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

时间:2021-05-02    点击: 次    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凌晨4点多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五名执法人员和县食品公司四名工作人员一起联合对园庄镇云峰村尾岭进行巡查,发现该村村民杨某某擅自屠宰生猪,现场屠宰生猪二头,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于2019年6月6日给予立案调查。
2、调查与处罚结果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杨某某在2019年6月6日凌晨在家门口擅自屠宰生猪二头,准备运往后埔头摊点贩卖,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仙农屠宰[2019]4号行政决定:一是没收现场查获的猪肉、相关作案工具。二是给予罚款。
3、法条链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就是为了生猪肉品上市流通之前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以保障居民的餐桌安全。
生猪在定点屠宰场宰杀有三道严格的程序。首先,猪贩收购生猪后运往消费城市的定点屠宰场后,须向驻场的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出示产地检疫证明,为了追源,生猪还必须打有耳标,耳标上有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全国统一编号,通过查询编号,可以查到进场的生猪猪场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第二,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对该批生猪是否使用“瘦肉精”等项目进行抽检,只有抽检合格后,当地动物防疫检疫部门会才会准入,生猪才能进入定点屠宰场;第三,生猪屠宰后,屠宰场要对生猪肉品品质进行检验,官方兽医还要对国家农业部规定的疫病及寄生虫进行同步检疫,全部合格后,生猪才能运出屠宰场销售,不合格的生猪,全部予以没收,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私宰猪肉”却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而且大多数屠宰环境恶劣,可能存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疫病等生物性危害,以及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非法使用药物等化学性危害。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私宰猪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门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厉打击生猪私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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