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0 点击: 次 来源:黄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是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一定量具有代表性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提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如何公正、有效、合法地进行抽样取证,笔者认为必须掌握如下要领: 1、在抽检过程中,应有2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执法证或身份证明及有关文件;在非生产单位抽样时做好样品来源确认工作,拍摄样品照片。 2、对生产企业抽样,应在成品仓库抽取经自检有合格证的产品。不能从生产线上抽取,或者是刚刚生产的、未经自检的产品。 3、在抽样过程中,应核对产品的合法性,对能认定为假、劣兽药的产品,如无产品批准文号等,应直接立案处理,不需抽样。 4、抽取同一批样品应核对每一个包装的批号,超过有效期或临界期限的产品不再抽样,质监、工商部门已抽样的同一产品,不再重复抽取。 5、从大包装中抽取的原料、预混剂,抽样袋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包装规格、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及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尽快密封,防止吸潮影响检测结果。 6、抽样单信息要齐全,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信息(产品基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抽样单不能粘在封袋上,要按要求提供给检验单位一联;受检单位保留1份样品,告知受检单位留样的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剩余的2份样品都送至检验单位。 7、对监督抽检回函确认为非本企业生产的兽药,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兽药为假兽药的依据。 8、对兽药使用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抽样,要选择正在使用的兽药产品,便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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