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2年4月4日,XX县农业局对XX牧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通过对上述四种兽药批准文号、标签标注等进一步核实,利巴韦林、氟苯尼考无批准文号;普济消毒散为主治功能超出规定范围;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标准为地方标准,都属假兽药。经查,该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从杭州、石家庄等地购入四种产品各1箱,至案发销售金额2300元,全部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和未售)的共计4500元。 XX县农业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3.处四种假兽药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人民币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假兽药认定。上述4种假兽药分3类:(1)无产品批准文号;(2)标明主治功能超出规定范围(扩大疗效);(3)兽药批准文号为地标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均属假兽药。 2. 检查技巧。确定假兽药可通过经营单位提供供应商档案查询,查看产品批准文号批件,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及查阅农业部有关公告确定。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的产品批准文号是地方标准,依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属假兽药;利巴韦林列入农业部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与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等抗病毒药物一起,不再用于兽药生产,属假兽药。 案例七 经营劣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2日,XX市农林局对XX兽药经营部经营的“金叶清瘟颗粒”兽药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兽药水份含量不符合规定,属于劣兽药。 XX市农林局立案后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金叶清瘟颗粒”(标称:生产企业:XX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2031201),系从XX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入。共进货240袋,货值金额2880元,截止2013年5月18日已销售120袋,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剩余119袋。 XX市农林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涉案劣兽药,并给予当事人:1、没收劣兽药“金叶清瘟颗粒”119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7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抽样技巧。本案是一起抽检兽药质量不合格案。执法机构的监督抽样目的是抽检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护农资市场秩序。抽样前准备工作要充分,明确哪种产品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如中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一直不高,应多抽检此类产品。 2.办案方面。注意抽样前的取证,抽样时要检查抽样产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情况,以初步了解产品情况,为下一步办案打基础。本案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处罚适当,合情合理。 案例八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案 一、案情简介 |
上一篇:将猪肉冒充羊肉销售,该如何处罚?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