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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执法十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0-12-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省农业厅认为,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18条第3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1.92万元;3.罚款人民币95.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 案源方面。本案为基层执法人员检查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时发现的违法产品,当地执法人员没有打草惊蛇,迅速将情况报告给省执法总队。省总队随即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处理得当。这也是一起溯源的典型案例,源头治理是关键,打击效果好。
2. 技巧方面。农业部考虑到用药安全问题,取消了很多高浓度的抗生素产品登记,如70%、90%阿莫西林、98%强力霉素等。因此,检查中如发现高浓度的抗生素应认真查实,假兽药可能性较大,这是有效发现案源的一种方法。
3. 办理方面。本案对违法产品采用了查封、扣押,防止转移。对查封扣押程序,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掌握,严格把握,要注意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日。
案例三 生产劣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3日,XX市执法人员根据省农业厅《浙江省2014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XX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执法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了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规格:2毫升*10支/盒,批号:201400214),按程序填写抽样单、封样,并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4月28日,执法机构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庆大霉素含量为14.1%(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上述批次兽药为劣兽药。同日,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交由生产企业确认,该企业对检测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
4月29日,XX市农业局对XX兽药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劣兽药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于2月14日生产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60箱(规格:2毫升*10支/盒,40盒/箱,批号批号:201400214),至案发,共计销售25箱,800元/箱,销售金额2万元,货值总额(包括销售和未销售的)共计4.8万元。
XX市农业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检打联动”案例,做好这种类型案例要把握以下两点:
1. 抽样程序合法。对生产企业抽样,应在成品仓库选择经企业自检过的产品。按要求填写抽样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中抽样基数和价格要通过清点和查询准确填写,为下一步办理案件打好基础。
2. 结果确认。检测结果应经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如被抽样单位对结果有异议,在检测报告签发15日内,被抽样单位可向抽样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案例四 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5日,XX县执法人员对XX兽药生产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的氟苯尼考兽用原料药(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2)110392108)销售到山东XX养殖场。其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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