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兽药执法十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0-12-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本文主要介绍兽药执法十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概述、分析等全面介绍如何发现案源,办案中如何掌握要领等内容,以案说法。
案例一 无证生产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0日,XX县执法人员在某兽药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经营部经营的“蜂必康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XXXX科技有限公司)兽药无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规定,认定上述兽药为假兽药,XX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情况通报给上级农业执法部门。
2013年11月28日,XX市农业执法支队对XX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蜂必康”、“必康散装粉剂”“ 杀螨粉”三种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经进一步查证,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即开始生产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兽药行为。
XX市农业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与某科研单位合作研发的三种85公斤蜂药产品,分装成规格为100克/包、40克/包、250克/包成品进行销售。至案发,共销售三种兽药73公斤,销售货值为1.1万元,生产货值1.24万元。
XX市农业农业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此公司调查初期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其违法行为扰乱了该市兽药行业生产秩序,按照从重情节对其无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1.11万元;3.处三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人民币4.9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 案源方面。本案为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三无”产品。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情况及时通告上级部门,上级执法部门立即对生产企业突击检查,做到了打击源头。对无证生产行为,一般通过投诉举报或经营使用环节检查来确定,各地检查中发现“三无”产品应及时通告上级部门,组织查处,净化源头。
2. 技巧方面。对于小品种兽药如蚕药、蜂药,因市场使用量较小,一些生产企业不按法律要求办理相关证件。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对上述品种兽药仔细核实。
3. 定性方面。本案为当事人分装兽药,定性是否属无证生产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的规定,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属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
4. 处罚方面。本案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因无证生产为较严重违法行为,该处罚适当。
案例二 生产假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4日,XX县执法人员在某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使用的“70%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标注生产企业为X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无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认定上述兽药为假兽药。经调查,该兽药产品是养殖场负责人直接从本省X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入,XX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将情况通报给省农业执法总队
2012年5月15日,省农业执法总队组织执法骨干对X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成品库发现涉嫌违法产品70%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还发现另外一种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壮观霉素预混剂。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了就地查封、扣押。
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假兽药70%阿莫西林可溶性粉4个批次3576公斤,其中,销售了192公斤,销售金额19200元。另外,当事人还生产无批准文号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壮观霉素预混剂1批次2560公斤产品,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以上两种产品的违法所得1.92万元,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共计47.6万元。

上一篇:将猪肉冒充羊肉销售,该如何处罚?

下一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