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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执法办案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时间:2020-12-07    点击: 次    来源:金农宝典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如何计算货值金额?
①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
条例第71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②关于数量认定(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比如留样)
A、生产企业:可登陆国家兽药追溯系统,调取其上传数据,截图确认。调查企业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销售记录、价目表、查阅增值税发票、出库单等。有意回避调查时,可查检验报告抽样基数,或者核算关键设备最小生产能力做参考。  
B、经营门店:可调取购销记录、销售台账、价目表,或登陆地方兽药监管平台。有意回避时,看检验报告抽样基数 。
③关于标价认定
A、已售出的按标价计算,最好取得增值税发票、经销商认可的出入库单据。
B、未售出的区别情况处理:
1、按照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调查时可以核算最低生产成本,咨询同业者价格进行鉴别;对经营环节可商请协查。召回和留样、抽样计入货值。
2、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可进行市场询价(中间价为准)。无法询价的可请县级以上价格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最后确实货值无法查证核实的,再按照《条例》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销售收入(成本+利润)。
1、两高《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召回产品不计入违法所得,但应计入货值金额;抽样产品看是否支付抽样费用。
三、如何处理经营、使用人用药品的问题?
1、《兽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3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56条规定了责令停止经营,但未规定其他处理处罚措施。建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说服其自行销毁。
2、《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第62条虽规定了罚则,但只规定了对违法单位的处罚,而未规定对个人的处罚。
四、如何处理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宠物诊疗机构属于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假、劣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执业兽医的处方销售兽药,不属于兽药经营行为。在诊疗行为以外出售药品的,应当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如何处理在经营环节扫描二维码显示没有入库的问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
按照未按兽药GSP要求经营来认定,根据条例第59条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复查改正情况,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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