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5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颜宏刚 - 小 + 大
一、检查站主要职责 (1) 查验验物。 查证:包括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检查《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通知书》或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验物:是对动物、动物产品与检疫证明的记载是否一致,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车辆消毒。(经过检查站的)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3) 处理处罚。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4) 疫情报告。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检查登记。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并通过“动监e通”即时上传。 二、检查站监督执法的基本程序 (1)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统一着装,使用停车指示牌,引导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入检查场地。 (2)向货主或承运人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3)对运载车辆实施消毒,消毒不得收费。 (4)对检查情况登记并上传“动监e通”。 三、流通监管要求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文件规定”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法的货主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及多个省份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行为,各相关省份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建立高效协查工作机制,确保查到源头。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备案管理,发现已备案车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地要立即通知备案地取消备案。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