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翟海华,滕翔雁 - 小 + 大
摘要:我国现已基本构建起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为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推动动物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国外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具有体系健全、操作性强、主体责任明确、修订及时等特点,指出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制度配套不完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明确,法律体系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提示应及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章,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与其他部门及法律体系的衔接,重视法律宣贯等。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动物防疫立法历史悠久,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动物防疫法》)作为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顶梁柱”,为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兽医队伍建设,维护养殖业安全、动物源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动物防疫形势的不断变化,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新问题。2018 年,国家正式启动《动物防疫法》修订工作。本文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特点,比较分析了当前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动物防疫法》修订的有关思考,期望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推动畜牧兽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国外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特点 1.1 体系健全,覆盖面广 发达国家特别是养殖业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其法律体系覆盖面广,配套规章齐备,涵盖“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包括动物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如德国制定动物卫生及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有16 部,法规有 87 部,涉及疫病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兽药管理等 7 大方面;英国涉及动物卫生和福利的法律有 150 多件;美国动物卫生法律、行政规章都收录于《美国联邦法典》,包括动物卫生法律有 15 部、行政规章有 134 部,涉及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 1.2 制度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针对每项工作都有专门规范性文件或在法律中单独设置章节,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详细完整,明确告知相应的责任主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一是根据上位法设计制定配套规章。如德国,以《动物疫病法》为基础制定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配套规章,以《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方面的配套规章;二是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加强立法。如美国人饮食以红肉为主,所以美国关于红肉动物的生产、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方面制定的行政法规多且详细,美国《联邦肉类检疫法》从消毒液的配置到可疑病畜的种类都规定详细,且便于操作;三是在法规中引用标准,增加可操作性。如美国在动物卫生行政规章中引用标准内容,有的直接将标准作为规章的正文,直接赋予技术标准相应的法律效力。 1.3 职能清晰,主体责任明确 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发达国家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动物疫病监测、通报、净化消灭等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注重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如美国《动物保护法》明确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中,政府负责确定净化消灭病种、监管净化消灭计划实施并为消灭计划实施提供经费保障等,生产经营者负责支付产地检疫费用,承担消毒、隔离、治疗、销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再如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中,任何一项工作通常首先明确指出其责任主体,有利于建立各个环节的责任倒查机制。 1.4 修订及时,适应工作形势 国外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即时性强,如不适应发展需求,即对其条款进行修正(订)。如美国《联邦法典》每年都会修订 1 次,对各项条款因形势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自1951年首次颁布以来,至今已修订13次,其配套《实施细则》自 1951 年颁布以来,至今修订了 158 次,通常是每年上、下半年各修订一次。 2 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2.1 部分法律制度配套不完善 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在系统性、可操作性上有欠缺。部分法律制度仅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无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规范标准。目前,部分《动物防疫法》中提及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未制定,如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运载工具等的防疫要求、野生动物检疫、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等,这种立法现状会使得许多工作的开展无执行依据,各地工作无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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