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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中违法跨省贩运生猪的刑事定性分析

时间:2020-03-0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薛培 - 小 + 大

3.2.2 钟 ×、陈 × 故意绕开检查点,选择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下站,其目的是为了主动逃避防疫检疫,且其有规避检查的实质行为,即深夜从高速公路下站,从没有检查点的普通公路通过,将生猪运输至事先预约的地点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前身是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的惩治范围,增强了刑事惩罚力度,但该罪的行为本质仍然是逃避防疫检疫。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采取了紧急、严厉的防控措施,三令五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防疫情的扩散蔓延,陈 × 作为长期从事生猪运输的从业者对此应是明确的。而陈 × 故意不通过规定的运输路线行进,而是按照钟 × 的指示选择在深夜从指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下站,从证据而言能认定其目的就是主动逃避防疫检疫,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3.2.3 钟 ×、陈 × 的行为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实危险 

自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第一例非洲猪瘟以来,全国 31 个省份已相继发生了疫情,非洲猪瘟具有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严重影响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给猪肉消费和供给造成较大冲击。就本案而言,钟 ×、陈 × 贩运的 150 头生猪中已抽样检测出 2 例非洲猪瘟病毒,由于执法人员在发现上述生猪后即按规定及时作了无害化处理,故尚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但《刑法修正案(七)》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增加了危险犯,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S 省又是全国重要的生猪生产大省,钟 ×、陈 × 的行为虽然尚未发生实害后果,但这批生猪一旦输入或投放市场发生实害的可能性极大。

3.2.4 钟 ×、陈 × 对其违反规定贩运生猪,且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这一结果具有主观故意 

钟 ×、陈 × 作为生猪产业链条上的从业人员,其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民众。钟 ×、陈 × 对自身行为是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说明其具有明显的违法故意。就行政犯而言,其对自身行为具有确知违法的故意而并不一定必然具有犯罪的故意,就应当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能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当其违法事实达到追诉标准,即应认定为构成犯罪。毕竟从现实而言,不能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违法行为中是否悉数掌握犯罪的追诉标准,只要其概略明知或推定其明知自身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可,否则,行为人在被刑事追究时即可以自身仅有违法故意而无犯罪故意进行抗辩以意图脱罪。而钟 ×、陈 ×实施上述行为,其主观上对于这批生猪投放市场后会造成疫情扩散后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3.2.5 有观点认为,《补充规定》第九条对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本案的情况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具体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两名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立案追诉标准对司法实务中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基于法律的滞后性,立案标准中未涉及的情形不能成为某种行为入罪的障碍,正因如此,上述《补充规定》的第九条在列举六种具体情形以外设置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来适应新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本案中钟 ×、陈 × 不仅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无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贩运生猪,而且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疫情省份不能跨省调运生猪的规定,且贩运的生猪数量较大,抽样检测中已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违法行为分析,钟 ×、陈 × 的行为都与《补充规定》第九条中列举的六种具体情形具有同质性和相当性,可以适用兜底条款。

综上,无论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来看,还是按照法条的语义进行解释,以及结合当前非洲猪瘟疫情严峻形势,都应该适用刑法对钟 ×、陈 × 的非法贩运行为进行打击,作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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