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4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杜讴宇 - 小 + 大
二、伪造检疫标志案件(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检疫标志”案) (一)案件来源 2016年6月25日午时12时,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公司的动物产品贮藏冷库和纸箱库发现该企业使用的动物产品包装袋上有未经申请而套印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该行为涉嫌伪造检疫标志。 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展开立案调查同时将使用了和库存的印有动物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检疫标志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调查,共有动物产品(分袋包装)26100袋,合计二十四t;2016年1月至6月购入外包装(纸壳箱)434471个,现库存46077个,使用了388394个;2016年1月至6月购入内包装(塑料袋)2681966个,现库存392681个,使用了2289285个,货值为85345.1元整,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为佐证,足以认定。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1.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后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6年6 月26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检疫标志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 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整。 某食品有限公司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但提出陈诉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承诺可以将加印伪造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进行处理,达到正常使用效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案件集体讨论后,提出相应意见,该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肉食鸡生产加工企业,一直遵纪守法,该企业违反的违法行为是在客户要求和不懂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生的,并且在丹东市动监所执法人员的及时纠正下做到了及时改正并未出现严重的后果,考虑到现目前处于肉食鸡加工行业的低谷期,而且包装袋、纸壳箱可进行处理,可以考虑不作出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的行政处罚,但要立即将印有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包装袋和纸壳箱上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剔除达到正常使用效果,并不得再使用加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 经向局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1.不作出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的行政处罚;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维持不变。 (三)案件结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6年7 月 3 日依法向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于2016年7月9日依法缴纳了罚款,并将伪造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进行处理达到了使用标准。本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检疫标志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产品加工后分割包装上加贴上去的,检疫标志说明该批动物产品的检疫结果是合格的。 通过对本案的监督查处与处理,各级监督机构应以此案为契机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并从强化依法行政程序意识入手,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合法、有效。 本案由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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