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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非瘟防疫主体责任的“七要”、“九必追”和“五不补”

时间:2019-01-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提升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两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在2019年1月9日进行了非洲猪瘟防控远程培训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陈光华副局长通报非洲猪瘟违法违规案例,并解读养殖场(户)防控主体责任。

“七要”:

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二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发现生猪异常死亡的,特别对已经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的猪群出现异常死亡的、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15天内出现异常死亡的要高度关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上报疫情等。

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对猪场入口、栏舍、环境要消毒,运输工具卸载前后要及时消毒。

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坚持四不准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采取深埋,焚烧等处理。

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

六要遵守引种制度。

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命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的、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

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五不补”:

一是调出或调入生猪不按规定主动报检的。

二是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三是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四是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

五是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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