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3 点击: 次 来源: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神木盘塘检查站查处孙某某、贺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29日18时左右,神木市盘塘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晋A*****载有生猪9头,货主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从山西入陕。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孙某某、贺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孙某某、贺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对9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9、宜川县检查站查处王某某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一共的规定案。2018年10月20日,宜川县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晋M*****载有生猪120头,涉嫌违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从山西省临汾市县低镇中德猪场运出,目的地山西省吉县。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目的地不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罚款0.6万元,对120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10、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查处王某违规调运猪产品案。2018年9月13日22点左右,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豫A*****载有猪产品200件,共计两吨。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王某拉运的猪产品起运地为河南郑州,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1、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查处王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17日11点40分。潼关县豫陕界高速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豫Q*****载有生猪180头。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湾某某拉运的生猪起运地为湖北襄樊市,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2、潼关县秦东公路检查站查处余某某、李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1日01点30分。潼关县秦东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监督查验时发现,车号为陕F*****载有生猪36头,陕F***** 载有生猪35头。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经查,当事人余某某、李某某拉运的生猪起运地为河南三门峡市,依照农业农村部33号电精神,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整个过程。 13、潼关检查站查处李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年9月19日下午19时10分,接县代字营超限站电话,发现从河南过来一辆运输生猪车辆。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车辆(豫M*****)运输生猪108头,是从河南灵宝市装的。无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依据29号、33号明电对108头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承运人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4、潼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王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 年9月19日20时20分,接群众电话举报,发现有一辆拉猪车正在太要镇装生猪。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车辆(陕D*****)运输生猪60头证物不符,其中20头猪没有实施检疫。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对承运人处3000元罚金。 15、潼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黄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18年9月27日早上09时15分,接群众电话举报,发现从河南方向过来一辆运输生猪车辆。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车辆(豫M*****)运输生猪53头,是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装的。无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依据29号、33号明电对53头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主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承运人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6、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查处刘某某非法贩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9日早1:26,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来自山西临县三交镇生猪48头,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刘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141号文件要求,于当天下午3点对48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17、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查处非法贩运猪肉案。2018年10月20日早7:00,佳临黄河大桥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来自山西猪肉201.5公斤,猪头2个12kg,猪蹄20个。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货主仅持有产品B证,与跨省贩运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141号文件要求,于当天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销毁、无害化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货主处以货值3847元1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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