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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时间:2018-11-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18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今年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先后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从疫情处置和疫源追踪情况看,生猪养殖场户、贩运人等生产经营者非法调运生猪、出售发病生猪同群猪等违法行为,是造成疫情扩散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调运、逃避监管等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湖南省桃源县某集团公司养殖场拒绝监督检查、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以及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引发动物疫情案

湖南省桃源县畜牧兽医部门自2018年8月以来,多次赴当地某集团公司下属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该公司养殖场均不予配合。后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下属三家养殖场生猪抽样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阳性。经查,该公司所属部分养殖场在9月底已出现母猪连续死亡等异常现象,均未按规定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将1441头母猪分别出售给该公司屠宰场和其他屠宰加工企业,部分生猪流入长沙某私屠滥宰点,造成屠宰场点环境样品和该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样品检出非洲猪瘟阳性。同时,该公司养殖场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向该公司所属的其他养殖场转场仔猪,造成其他养殖场检出非洲猪瘟阳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养殖场场长倪某全、张某,子公司经理蔡某,桃源县某肉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全等四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辽宁省北镇某公司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8年10月21日,辽宁省北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公司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8年4月和7月两次在其饲养生猪中检出“蓝耳病”阳性,均未按规定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生猪141头。北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和罚款93011.22元的行政处罚。

三、云南省某公司未经审批跨省引进种猪案

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该省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发现,有疫情发生省份生猪调入云南,随即部署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省某公司于8月1日在未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审批的情况下,从外省引进种公猪10头。经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调查,由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市王某非法调运疫区省份生猪案

北京市康庄高速公路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于9月23日在检查中发现,王某驾驶的轻型皮卡车载有2头生猪,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涉案生猪是王某从内蒙古(2018年9月14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右前旗购入,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拟途经北京运往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屠宰。北京市延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王某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五、山东省姚某宁违规购买生猪案

2018年8月24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政府在非洲猪瘟疫情排查过程中,发现半程镇东石沟村姚某宁经营的养猪场近期购入生猪饲养。经兰山区畜牧兽医局查明,姚某宁于8月23日由日照市莒县果庄镇前梭庄养殖场购入生猪154头,运输前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兰山区农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姚某宁作出罚款57725元的行政处罚。

六、吉林省吴某奇违法违规调运生猪案

2018年9月29日,吉林省集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市集有人售卖未经检疫仔猪。该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某奇正在售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13头,且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批仔猪由吴某奇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的相邻省份购买,运输至大路镇古马岭村市集售卖。集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吴某奇作出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案件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或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有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给养殖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带来了较大风险。当前,我国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强有力震慑,坚决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个环节从业者的防疫意识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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