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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案谈执法规范

时间:2018-05-0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曹玲芝 - 小 + 大

本文中,通过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的介绍,结合历次案卷评查工作,作者梳理总结了此类案件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日,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某养猪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育肥猪实际存栏数比养殖档案记录数少22头。因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无该场近1月内的报检记录,故该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执法人员请示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猪场圈舍内现存栏育肥猪1 320头,临床检查健康;而养殖档案中2016年12月26日记载的育肥猪为1 342头;2016年12月30日生产记录记载出栏22头。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7年1月4日,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该养猪场负责人康某进行了询问。康某承认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30日出售育肥猪22头,价格为6.3元/斤,22头猪均重约200斤,货值共计28 000元。收购人李某,住址不明。康某因为急于出售,没有申报检疫,属于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参照《A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给予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10%的罚款,即罚款2 800元。2017年1月5日,执法机关向康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康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1月9日执法机关向康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康某于1月15日向中国人民银行A县支行缴纳了罚款。

二、问题分析

围绕本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历次案卷评查工作总结,现汇总梳理如下:

1、案由确定

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个别执法人员将案由定为“涉嫌出售未经检疫动物案” “涉嫌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本文作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参照《动物防疫法》罚则一章相关法条。同时,要注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与“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区别。首先,二者具体违法行为不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有经过检疫,而“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经过检疫的,只是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没有附具。其次,二者对应的法律条款不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对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经补检合格依据第七十八条处罚;“未附有检疫证明”对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第七十八条处罚。再次,二者涉案物品的处理方式不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补检条件的要依法补检;“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已经过检疫,只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物附具,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调查检疫证明存根核实是否经过检疫。

2、违法行为当事人认定

为避免出现违法主体资格处罚适用不当的现象发生,本案首先要查看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确定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字号,然后查看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的信息相互印证从而确定违法行为人。该养殖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均是定性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证据。

3、执法程序问题

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程序至关重要。本案执法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立案和调查取证顺序颠倒。第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先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取证。如果启动一般程序,则办案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第三,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使用适用听证案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五,违反法定期限问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涉案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后,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执法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1年等等。

4、证据问题

第一,证据是否合法。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制作笔录。笔录经当事人阅核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二,证据是否充分。就本案而言,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取得的主要证据包括:确定当事人的证据,如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定性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货值的证据,如询价证明,包括市场询价、物价部门询价,等等。第三,证据链的形成。案卷制作过程中,要对证据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文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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