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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践与对策

时间:2017-11-01    点击: 次    来源:安徽农业大学    作者:潘琳等 - 小 + 大

 2.3 购买形式
       2.3.1 以乡镇为主体,实行目标双轨制。县政府与镇政府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镇政府与村防  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书。合同书明确村防员为具体负责人,确定防疫范围、防疫质量、报酬标准  以及双方权责等。劳务报酬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县  动物防疫“以钱养事”专户。春、秋两季防疫结束后,由县农委会同各镇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将防疫员报  酬直接打到村防员劳务卡上。2005 年,村防员的  劳务报酬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负担 50%。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 200 元,其中省财政按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  财政配套最低每月每人 100 元,上不封顶。自 2008 年开始,村防员补助经费按国家、省级财政和县区  财政各负担每人每月 100 元进行发放,各县区财政  可酌情提高上述标准。  
      2.3.2 以服务人员为主体,实行任务发包。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实际畜禽强制免疫数,按服务  项目分类制定了计费标准(如,牲畜口蹄疫免疫:猪 0.5 元 / 头,牛、羊 1 元 / 头;猪链球菌病免疫:1 元 / 头;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规模养殖场 0.1 元 / 羽,散养家禽 0.2 元 / 羽),各乡镇根  据各村的畜禽存栏数、村落分散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疫区域,明确各区域的标的,面向有资质的技术人员、从事经营性服务人员或实体进行分片招标。中标的单位或个人与乡镇签订服务合同,实行  合同化管理。县畜牧主管部门、各乡镇针对服务人  员的免疫密度、免疫卡(证)发放、防疫质量和农户对村防员的服务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考核得分比例兑现服务报酬。  
      2.3.3 以服务组织为主体,实行合同制管理。部分县(区)成立防疫协会或防疫专业合作社,各乡镇成立防疫协会分会或防疫专业合作社分社,各分  会或专业合作社由村防员和乡村兽医组成。乡镇政  府与防疫协会分会签订购买劳务合同,劳务报酬由  乡镇统一支付防疫协会分会,由防疫协会分会与防疫员签订强制免疫承包合同,以合同的方式强化防疫工作的管理。
       3、存在的问题
       3.1 购买服务政策有待完善  
      虽然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已探索实施多年,但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实践中很多好的  经验作法未形成政策文件,推广难度较大。
       3.2 承接主体难以满足购买服务要求  
      目前村防员年龄多在 45 岁以上,文化水平偏低,动物防疫服务机构及社会化合作组织较少,地方政府在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缺乏选择性,难以满足招标及竞标要求。
       3.3 购买服务财政保障不足
       当前各地购买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动物防疫经费。一方面,动物防疫经费不足。在财政支出没有增加的基础上,各地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投入难以增加。另一方面,尽管 2016 年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将“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  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但并未明确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范围。这就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在使用此项经费时依据不足,制约了动物防疫购买服务的实施。  
      3.4 防疫队伍与评价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动物防疫员队伍基本上采取”战时集中,平时解散”的管理模式,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不适应,加之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致使防  疫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4、对策与建议
       4.1 明确服务内涵,完善政策支持  
      政府需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购买形式及购买流程,整合财政资金,完善财政保障,并提供政策支持,减少动物防疫购买服务的随意性,使基层在实行购买服务时,做到有法可依,提高购  买效率和效果。
       4.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福利待遇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对新成立的承担公益性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标准给予优惠待遇;在设施设备购置  中,参照农机补贴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长期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提高其社会地位,落实聘用期间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4.3 加强宣传培训,培育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在安徽省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购买主体还是承担主体对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概念认识不清,这需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培训,引导动物防疫人员主动接受这一新事物,  让更多的社会服务组织与合作组织参与其中,引导承接主体多元化发展。
       4.4 强化考核和监管  
      健全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体制和机制,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使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走向  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工作和责任目标及奖罚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  量化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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