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发展论坛 > 综合篇 > 文章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模式、路径和对策分析

时间:2017-02-22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夏英 - 小 + 大

        二、农村产业融合的经验模式及路径
        鉴于农村产业融合涉及多类市场主体、农业产业门类及农 村产业,并综合了农业纵向一体化、“六次产业”及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实施目标,笔者认为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及路径具有多样性。
        (一)从初始代表一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和合作社) 与代表二三产业的工商资本的行为关系划分看,存在以下二种融合模式及相应路径。
        模式 1.即以工商企业为主体力量,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中、 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向上游(前端)融合,发展农产 品种植业、养殖业,或进一步对该农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 将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业纳入其中进行深度拓展,实现要素 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 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极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 价效应。同时,工商企业面对产业链上游大量存在的农业经营 者,借助合同契约或股权分配完成利益关系的重建。在我国, “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具备这一融合特点,这也是目前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导或主流模式。
        模式 2.即以农场(农户)或其联合组织合作社为主体力量, 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上游的(前端)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向中、 下游(后端)延伸融合,发展农产品储藏、加工业、流通业; 也可以对该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向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 业深度拓展,实现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 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样极有可能被 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价效应。典型模式有:合作社+ 6 农户、新农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在此一类 模式中,农户和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是行为和利益的主导 方,若有工商企业加入其中也只可以是锦上添花,而不是喧宾 夺主。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模式较好地诠释了农户和合作 社的利益主体地位和功能作用。
        (二)依据产业融合的产业拉动力划分,农业种养、农产 品加工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农业旅游都可能是切入点和 关键拉力,从产业视角观察,其融合模式和路径有以下三种。
        模式 1.以二产切入,接一连三。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农 产品加工业在农村产业融合中优势明显,以二产带一产、促一 产的功能作用不可替代。鉴于路径依赖,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 工商资本型龙头企业仍将会在三产融合中担当强化农产品加工 业的转型升级使命;但同时培育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 加工业应是发展新趋势。
        模式 2.从一产出发,接二连三或接三(带二)。从一产起步, 将农业产业旅游化、生态化、文化化,为农业迎来产业升级新 机遇,这是一种没有农业和农产品牵引就形不成融合的新路径, 其主要业态包括:租赁园地、众筹消费、物联网种植、农耕文 化体验等等。这一路径的实施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 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公司等。
        模式 3.以三产切入,接二连一或接一带二。与农业一产紧 7 密相连的三产包括农产品流通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乡村旅 游业,从这些产业出发向前整合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也是一 类融合模式,目前呈现出的成熟业态以“互联网+”、生态旅游 等为主,吸引了各方投资主体的进入。
        四、政策含义
        农村产业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 展,因在主体关系、融合路径、产业带动等方面有新亮点频现, 在支持政策上无疑也应有所跟进。
        1.以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农村产业融合,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农业、农村提供公平发展的环境。
        农村产业融合遵循的基 本理念是共享和开放,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必然是农村产业 融合的主导运行机制,这与农村产业融合具有内生性是一致的, 它是产业竞合与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政府的作用在 于及时准确抓住发展时机,提供产业融合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物 品、准公共物品。
        2.农村产业融合施策的目标对象应多元化。
        不仅限于原来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行为主体,还应有所扩大。比如产业园区、 新农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他们都是先进生产力代表和 产业融合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将其各自作用发挥出来需要产 业融合政策统筹考虑,最大化释放要素联合、创新的效果。
        3.政策倡导和重点扶持以农户、农民合作社为主导的产业 融合模式,但尊重因地制宜。
        在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组合中, 不同路径结果不一样。从一产向下游产业延伸其主体大多会以 农业生产经营者为核心,产业融合的溢价好处自然留在农业和 农民一方;反之,由二三产业向上游拓展,农民和农业处于被 动融合一方,利益重心倾向工商业者。从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多 予、少取、放权理念出发,在保护农民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 地位上应该已成共识,农村产业融合当不例外。
        4.改进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接机制。
        我国农业产 业化经营历经多年的发展,其主体间利益关系出现一些机制创 新和调整,但从共享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 策方向来看,距各环节之间形成利益均衡的目标还存在差距, 农业、农民的弱势地位还没有根本改变。今后,在产业融合发 展中应朝着构建股份经济的利益格局发力,让各参与者形成真 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关系。

上一篇:赵德峰:漫话养殖,道行业真谛

下一篇: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进展与影响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