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国禽流感防控相关政策规定 4.1 禽流感预防的规定 关于禽流感预防的实施细则包括《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信息收集方面,开展家禽标识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在活禽交易市场方面,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防止禽流感传播;在禽类检疫方面,出售或者运输的禽类产品、屠宰场(厂、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易感禽类产品,都需要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和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方面,对禽类繁育、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禽流感风险采取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预防,处于官方有效监管状态,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禽流感,并经验收合格的禽类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所在的区域,设定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4.2 禽流感疫情监测、确认、报告和公布的规定 关于禽流感疫情监测、确认、报告、公布的实施细则包括《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2014 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全国家禽 H7N9 流感剔除计划》。在禽流感疫情监测方面,重点对种禽场、规模饲养场以及疑似有禽流感的家禽野禽和历史上曾发生过禽流感或周边地区(全国重点湖区和湿地)流行禽流感的禽类进行采样监测和市场链的流行病学调查;在禽流感确认方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后,派出防疫人员到现场初步诊断,再送至省级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再进行最终确诊;在禽流感疫情报告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确认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需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此外,还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在疫情和处理情况公布方面,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4.3 禽流感控制的规定 当禽流感疫情发生后,疫情控制的实施细则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在应急预案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个预警级别及时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在应急条例方面,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分级管理:在疫点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消毒;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染疫禽类扑杀并销毁以及易感禽类限制移动,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关闭活禽经营市场,对鸡舍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在受威胁区,对易感禽类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且实行扑杀、销毁补偿政策。 5 我国禽流感防控政策展望 5.1 禽流感相关防控法律将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意味着国家将在广度和深度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关于动物防疫的相关法律较少,尤其是缺乏针对禽流感防控的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下,可以预测,接下来我国将出台更多关于禽流感防控规范、实施、监督、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形成完备的禽流感防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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