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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时间:2015-01-1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 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 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 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胴体 carcase
  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畜禽 flock herd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验
  4.1 入场检疫
  4.1.1 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 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 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 1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2 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每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病、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GB 16548-1996 3.1处理。
  5.1.1 同群畜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GB 16548-1996 3.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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