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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时间:2015-01-1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8.5 经宰后检验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5.1 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5.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5.3 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6 经宰后检验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 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畜禽;
  b) 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8.7 须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胴体上加盖与处理意见一致的统一印章,并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监督下,在厂内处理。
  9 检疫记录
  所有屠宰场均应对生产、销售和相应的检疫、处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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