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广东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等,该指南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勇、罗房枢、黎东初、李利、谢建发、邓楷凯、董穗、李恩泉、李幸平、徐浩华、陈迎丰、李雪金、王筱玲。      以下为指南原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活禽零售市场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要求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的活禽零售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新建和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110-2008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19220-2003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 19221-2003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禽      鸡、鸭、鹅、肉鸽、鹌鹑、鹧鸪和其他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禽类。      3.2 活禽市场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3.3 活禽批发市场      进行活禽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和有活禽经营的肉菜(农贸)批发市场。      3.4 活禽零售市场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活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零售市场和肉菜(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或经营档口。      3.5 禽废弃物      物理性致死(非正常宰杀)的禽尸体、禽毛、禽粪便及正常宰杀的不可食用部分。      3.6 代宰屠宰区      在活禽批发市场内设置的集中宰杀活禽的区域。      4、基本要求      4.1 市场的选址应符合市场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4.2 市场应设有采光和通风、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并建立相关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4.3 市场应设有废弃物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4.4 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照经营,活禽经营者包括活禽代宰屠宰户。      5、活禽零售市场要求      5.1 选址      活禽零售市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人口密集区;      b)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1-2003第4章的要求;      c)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d)交通、卫生、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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