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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时间:2015-01-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下简称规范),该规范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以下为规范原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家禽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加工场所选址与厂区环境、厂房与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检疫、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经营管理、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生鲜家禽的加工经营过程。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家禽
    指人工养殖的用于生产消费用肉、蛋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活禽类,不包括展示、观赏或试验用禽类。
    2.2 家禽胴体
    指家禽经放血、脱毛、去内脏后的整个躯体。
    2.3 家禽分割体
    指家禽胴体的分割部分(禽肉、禽翅、禽腿等)及禽的副产品(禽头、禽脖、禽内脏、禽脚、禽爪等)。
    2.4 生鲜家禽
    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家禽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家禽胴体中心温度降为0 ℃~4 ℃,然后进行分割(或不分割)、修整、包装,并在后续的贮存、流通和零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 ℃~4 ℃范围内的家禽产品。
    3、加工场所选址与厂区环境
    3.1 选址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3.1.1 符合当地政府的畜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3.1.2 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和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
    3.2 厂区环境
    2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3.2.1 厂区周围建有围墙。
    3.2.2 厂区应设有待宰区、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3.2.3 厂区应分设活禽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
    3.2.4 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2.5 厂区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储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3.2.6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3.2.7 厂区应分开设置活禽、生鲜家禽、病禽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 、消毒的专门区域及相关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4、厂房与车间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4.1 设独立的屠宰、冷却、内脏处理、整理包装间以及贮存生鲜家禽的冷库。
    4.2 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验。应设立检验、检疫场所,配有相应的检验设施和办公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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