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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时间:2015-01-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本标准由广东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等,该指南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勇、罗房枢、黎东初、李利、谢建发、邓楷凯、董穗、李恩泉、李幸平、徐浩华、陈迎丰、李雪金、王筱玲。 
    以下为指南原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活禽零售市场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要求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的活禽零售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新建和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110-2008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19220-2003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 19221-2003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禽
    鸡、鸭、鹅、肉鸽、鹌鹑、鹧鸪和其他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禽类。
    3.2 活禽市场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3.3 活禽批发市场
    进行活禽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和有活禽经营的肉菜(农贸)批发市场。
    3.4 活禽零售市场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活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零售市场和肉菜(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或经营档口。
    3.5 禽废弃物
    物理性致死(非正常宰杀)的禽尸体、禽毛、禽粪便及正常宰杀的不可食用部分。
    3.6 代宰屠宰区
    在活禽批发市场内设置的集中宰杀活禽的区域。
    4、基本要求
    4.1 市场的选址应符合市场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4.2 市场应设有采光和通风、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并建立相关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4.3 市场应设有废弃物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4.4 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照经营,活禽经营者包括活禽代宰屠宰户。
    5、活禽零售市场要求
    5.1 选址
    活禽零售市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人口密集区;
    b)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1-2003第4章的要求;
    c)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d)交通、卫生、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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