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时间:2015-01-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5.3.2.3 档口应配备独立排风、照明、给排水设施、热水加热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
    5.3.2.4 档口活禽存放区域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渠。应配备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便于冲洗消毒;存放活禽应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区域隔开。
    6、活禽批发市场要求
    6.1 选址
    6.1.1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6.1.2 应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便于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4章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要求
    6.2.1 市场厅棚
    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建设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5.1条的要求。
    6.2.2 市场内布局
    6.2.2.1 人员和活禽进出市场通道应分离,并分别设置活禽进出口车辆消毒设施及人员进出鞋底消毒设施。
    6.2.2.2 活禽批发市场应划分为交易区(如:旱禽交易区、水禽交易区、杂禽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停车场、污物集中区、办公区等区域。交易区应通风良好,水禽交易区与其他交易区要相对隔离。配有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6.2.2.3 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和生活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的间隔。
    6.2.2.4 市场内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
    6.2.3 地面
    6.2.3.1 市场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逢,有一定斜度,并向排水沟方向倾斜。
    6.2.3.2 水禽交易区应设置离地面15cm以上的棚架。
    6.2.4 采光和通风
    6.2.4.1 市场内采光设施按第5.2.4.1条的要求执行。
    6.2.4.2 市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活禽交易区、宰杀区应配置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机口布局应符合环保要求。
    6.2.5 给水
    市场内给水设施按第5.2.5条的要求执行。
    6.2.6 排水、排污
    6.2.6.1 市场内下水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交易区档前设有排水、排污明渠,并设不锈钢防鼠隔离网。
    6.2.6.2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隔渣过滤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6.2.6.3 市场内下水道应定期进行清洗,确保畅通。
    6.2.7 消防
    市场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2.8 检测
    6.2.8.1 市场设有有关禽类疫病检测室。
    6.2.8.2 市场应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6.2.9 环境卫生
    6.2.9.1 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地面清洁。
    6.2.9.2 活禽交易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档口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垃圾日产日清,保持交易区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

上一篇: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下一篇:鲁西黄牛饲养及疫病防治规程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