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3.5.6 种猪遗传评估问题。采用动物模型BLUP法进行全地域性和全国性的种猪遗传评估优越性十分明显:(1)由于它综合了更多亲属的信息且这种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可提高育种值估计的准确性并会愈来愈高;(2)可将自己猪群的主要性状的估计育种值(EBV)或几个性状的综合EBV与其他猪群作比较,清楚地了解本猪群在全国或全地域的地位,可促进本猪群育种工作的改善;(3)通过猪群间的比较可鉴别出好的猪群。个体间的比较可发现最优秀的公猪,以便充分地加以利用,扩大其遗传影响;(4)对生产者或育种公司所进行的选种和引种工作带来极大好处。 开展此项工作已遇到或将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1)猪个体识别方面,如重号、错号、耳缺看不清;(2)测定数据的可靠性方面:测定环境(如营养水平、采食方式,各猪所处环境)不一致,测定工具、测定部位、测定方法有异,校正方法不同,测定开始与结束体重掌握的严格程度有很大差别,等等;(3)信息源提供与信息资源共享的主动意识普遍不够强。这些均须加以逐步解决。 建议以基础较好的几个省为试点,较全面地采取与种猪遗传评估相关的组织措施(诸如育种指导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改良方案的拟订、各项种猪管理制度的建立等),将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试行)的实施提高到新水平。 按年份、性状、性别,分品种和场别,及时公布或出版各场生产性能的测定与评估结果的年报,排出名次;公布最好的公猪及其性能,定期出版优秀公猪名册,列出其基本情况、系谱、本身与祖先主要性状的表型值与估计育种值以及获奖情况,以扩大其利用。 3.5.7 种猪管理制度 我国已制定和颁布《种畜管理条例》及其初稿细则,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农业部或畜牧行政部门已颁发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等,这些标志着我国种畜禽事业以及对种畜禽的宏观管理进入了法制新阶段,为采取更深一步的改良步骤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作者认为,今后有必要加大力度,加强或完善以下种猪管理制度的建设: (1)识别体系与记录体系; (2)场内测定与中心测定方案; (3)种猪遗传评估方案; (4)种猪展评拍卖制度; (5)种猪登记制度与良种登记簿; (6)种猪场考评制度; (7)种猪优质优价政策; (8)品种协会。 以上方面尽可能地要求与国际接轨。 3.6 猪杂交繁育体系的建设问题 杂交繁育体系的各环节是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我国在这方面已做了不少组织工作并取得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较薄弱环节,主要有二:一是居于宝塔式繁育体系顶层的、需要进行连续选择并取得较大年选择进展的核心群(亲本种群)的建设存在问题。核心群不改良,其他较低层次的猪一般就得不到改良;二是核心群与商品群之间的改良时距(improvement lag)比较大,即遗传进展从顶层与最底层间的“性能”差异较大。核心群已取得的改良成果传递、扩散到商品群本来就需要时间,杂交繁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缩短这个时间,缩小两群间“性能”的差距。猪的杂交繁育体系也可说是猪的遗传进展的产生与传递体系。 关于前一个薄弱环节,前已叙述。这里需要建议的是:(1)按核心群在配套组合中所起作用,进一步明确其任务;(2)修订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种猪场的标准,使其标准符合核心群的任务要求,促使其真正起到核心群的作用。外种和地方良种的标准应允许有所差异,对新育成品种(系)则视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3)对核心群中父、母应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审定(鉴定)标准亦应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生产性能方面。 再对重点种猪场的考核指标与认定标准进行讨论。这种“标准”和“指标”是否应涉及以下方面:(1)种猪登记的比例与数量(此处的“数量”能较好地代表种猪场的规模);(2)血统数目;(3)场内测定与送猪去进行中心测定的工作质量;(4)种猪水平与遗传进展;(5)AI母猪百分率;(6)年更新率与年龄结构;(7)疫病防制情况;(8)污染防治情况;(9)安全用料药情况;(10)种猪出场所出具的系谱证书与售后服务的质量,个体识别系统的有效程度;(11)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情况;(12)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情况;(13)员工素质;(14)经济与社会效益。认定的重点种猪场宁缺毋滥,坚持定期进行动态考评与认定工作。“验收”一词在此似宜少用。 关于后一个薄弱环节,作者根据影响改良时距大小的三个因素(层次的多少,各层次的年龄结构,较低层次所用种公、母猪的来源与个体品质)与我国现状,建议抓好以下工作: (1)拟定猪遗传进展传递体系建设宣传要点,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 (2)拟订猪遗传进展传递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如(1)种猪出售按质论价政策与出场规范。包括对出售种猪时不给系谱和测定资料、材料失真、搭配其它品种(系)个体等现象的处置措施;(2)测定中心输送优秀公猪至AI站管理条例;(3)作终端父本用的品种(系)不设纯繁群的规定;(4)商品群所用纯种公猪一律从已开展严格测定与强度选择的核心群或测定中心引入的规定;(5)种公猪管理规范(含严禁在AI站自繁公猪);(6)AI站(点)与较低层次引进种用公猪的规定;(7)各层次的年更新率与种猪年龄结构要求;(8)优质优价政策。 这里有必要提出重新认识AI作用的问题,以利于从改良角度深化AI站(点)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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