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4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或取得产品进口登记证的境外饲料添加剂。 4.2.5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附录C执行。 4.2.6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2.7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 粗饲料 应无发霉、变质、污染、冰冻及异味、异嗅。 4.4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 感官指标 应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4.2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录A及附录B的要求。 4.4.3 产品成分分析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4.4 肉牛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5 饲料加工过程。 4.5.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5.2 配料 4.5.2.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 4.5.2.2 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5.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5.3 混合 4.5.3.1 应按设备性能规定的时间进行混合 4.5.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秤最大称量的5%以上。 4.5.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的高的饲料。 4.5.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加入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中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5.4 留样 4.5.4.1 新接收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5.4.2 留样应设标签,注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当专人负责保管。 4.5.4.3 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4.6 饲料的饲喂与使用 4.6.1 肉牛饲料的饲喂与使用应遵照NY/T 5128执行。 4.6.2 饲喂过程中肉牛的疾病治疗与防疫应遵照NY 5125和NY 5126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5.2 水分:按GB/T 6435 执行。 5.3 粗蛋白:按GB/T 6432 执行。 5.4 钙:按GB/T 6436 执行。 5.5 总磷:按GB/T 6437 执行。 5.6 总砷:按GB/T 13079 执行。 5.7 铅:按GB/T 13080 执行。 5.8 汞:按GB/T 13081 执行。 5.9 镉:按GB/T 13082 执行。 5.10 氟:按GB/T 13083 执行。 5.11 氰化物:按GB/T 13084 执行。 5.12 游离棉酚:按GB/T 13086 执行。 5.13 异硫氰酸酯:按GB/T 13087 执行。 5.1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13090 执行。 5.15 沙门氏菌:按GB/T 13091 执行。 5.16 霉菌:按GB/T 13092 执行。 5.17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7480 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感官要求,水分、粗蛋白、钙和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 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6.5 卫生指标、限用药物和违禁药物等为判定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6.6 复检 复检应在原批量中抽取加倍的比例重新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中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污染、无异味。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2.3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7.2.4 包装物不应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贮存 7.3.1 饲料贮存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3.2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7.3.3 干草类及秸秆类贮存时,水分含量应低于15%,防止日晒、雨淋、霉变。 7.3.4 青绿饲料与野草类、块根、块茎、瓜果类应堆放在棚内,防止日晒、雨淋、发芽霉变。 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4.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 7.4.3 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7.4.4 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附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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