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09-11-1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解决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兽药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建立兽药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一项制度(这是由兽药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四)、创建网络信息化兽药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兽药行政执法管理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信息化模式转变后,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养殖业投入品监管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建省级兽药信息网,省内所有的兽药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单位都必须入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由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及时将国家兽药相关政策法规,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数据库、兽药质量标准数据库、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发数据库、全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数据库、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管理数据库及时地传递给省内所有入网单位。同时联系其他省,将相关兽药地方法规以及有效期内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上传。以便兽药入网单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上级相关的各种要求,以保证在研制、生产、购销、使用和监管兽药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五)、强化兽药执法监督,健全兽药执法监督体制
  1.完善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兽药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兽药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上一篇:畜牧法执法检查:牧业发展面临三方面困难

下一篇:如何规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