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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10-06-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1 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2.1.1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3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1.4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5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农业部确认为口蹄疫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农业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2.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确认为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Ш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疫情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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