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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导则

时间:2022-04-21    点击: 次    来源:山西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作者:佚名 - 小 + 大

7.3.2 刑事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7.3.2.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337 条)

7.3.2.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 条)

7.3.2.3 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 条)

7.3.2.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传染病防治法》)

7.3.2.5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4 执法操作流程

7.4.1 收集案件线索的来源  包括:上级通报、相关政府部门移送、督查检查发现、群众举报、行为人投案。

7.4.2 调查核实案件线索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权管辖的主管部门。

7.4.3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真实有效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取证。

7.4.4 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7.4.5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宣传教育

8.1 普法教育  各级林草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宣传、“法律六进”、以案释法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8.2 科普宣传  各级野保部门要利用“2.2 湿地日”、“3.3 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保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利用各类保护地、标本展馆等场所,组织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所有巡护、监测、救护、执法人员、野保自愿者应配合做好基层科普宣传,提醒公众有效防范与野生动物接触的风险,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积极举报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努力倡导爱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文明风尚。

8.3 联防联控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防疫、农业、畜牧、交通、网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全方位、无死角地做好宣传教育,共同推动管控好野生动物栖息地、养殖场、流通领域、消费市场等各个环节,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附则

9.1 本导则主要用于规范、指导各级野保部门和各类从业场所、从业人员;适用时间为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组织、个人可参照执行。

9.2 如疫情防控期间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9.3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野保协会专家或省林草局动植物处。

咨询邮箱:sxybxh7295@163.com,sxlcjdzw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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