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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马科动物法规解析及思考

时间:2021-06-29    点击: 次    来源: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作者:陈茹,杨舒展,李明 - 小 + 大

表1 “条例(EU)2018/659”框架

2.2 “条例(EU)2018/659”要点

该法规制订“批准其马科动物、马科动物精液、卵和胚胎进入欧盟的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名录”(以下称“准入名录”),并制定相应动物卫生和兽医证书要求。

2.2.1 制订准入名录 规定成员国应根据“准入

名录”批准第三国对应的进出口类型。“准入名录”放在附录I。

2.2.1.1 “准入名录”概要 (1)实施对象包括第三国以及实施区域化政策的第三国部分领土;(2)对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根据其卫生状况,划分为7 个卫生组;(3)规定获批准国家及其部分领土、所属卫生组、获授权进出口类型(包括允许的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类型)与特定条件;(4)规定不同进出口活动类型适用的卫生证书模板、不同卫生组需满足的“特定卫生要求”、区域代码及对应的领土地理范围。

2.2.1.2 卫生组及特定卫生要求 欧盟将全球范围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划分为A—G共7个卫生组,规定对于各组需重点关注的疫病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列在“准入名录”附属列表。根据“准入名录”及其系列附表,本文梳理归纳出不同国家划属的卫生组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表2)。

表2 第三国所属卫生组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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