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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蛋鸡场投入品使用规程

时间:2018-06-03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蛋鸡产业创新团队    作者:吕建国 - 小 + 大

6.11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选用植酸酶及复合酶制剂时应考虑基础日粮能量饲料、钙磷饲料的比例。

6.12允许使用附录B中的治疗药和预防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6.12.1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6.12.2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6.12.3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12.4休药期不得少于附录B中规定的时间;

6.12.5附录B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蛋不应少于7天的规定;

6.12.6产蛋期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治疗药物,但弃蛋期内所产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6.12.7执行附录C农业部193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6.12.8禁止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6.12.9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6.12.10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

6.12.11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6.12.12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

6.12.13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慎静类药物。

6.12.14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7 用药记录  

 临床兽医和蛋鸡饲养者使用兽药,应认真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药物的生产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使用兽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并保存1年(含1年)以上。。

7.1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

7.2临床兽医和蛋鸡饲养者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药休药期,并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记录产蛋鸡在休药期内时,其废弃鸡蛋的处理方式。  

8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  

临床兽医和蛋鸡饲养者使用兽药,应对兽药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做观察记录;发生蛋鸡死亡时,应请专业兽医进行解剖,分析是药物原因或疾病原因。发现可能是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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