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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时间:2014-07-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为创新财政支农模式,探索推动金融资本加大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2014年在山东、河南、河北、四川等四省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试点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重点支持牛羊肉生产。四省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养殖户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架子畜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养殖户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省级试点方案请于2014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补助对象为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优先扶持合作社。补助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饲草生产加工企业须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规范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
  各省(区、市)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标准和要求,确定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县,强化补贴过程公开,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合理确定供精及供种单位,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监管,做好各项技术指导与服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继续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验收考核的得分顺序给予补助。验收考核工作由省级畜牧、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需在年内完成并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要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良畜禽水产品种、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自2012年起,承担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的实施单位,今年不再重复安排。
  相关省(区、市)畜牧部门要成立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专家组,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严格立项,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示。项目立项后,财政部门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部门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良苜蓿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验收工作由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组织专家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为基础,进行现场评审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畜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内容、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省级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和补助方式等,规范开展项目县或项目单位遴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渔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复核。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级畜牧、渔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推进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农业部继续开展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各省于12月20前,将畜牧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  附件下载: 
     1.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分配表
   2. 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
  3.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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