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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时间:2014-06-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20.国家已公布的检疫规程有哪些?
答:目前,农业部公布的检疫规程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
21.动物检疫的类型有哪几种?
答:当前,我国将动物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两种。产地检疫指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求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屠宰检疫指对出场(屠宰场)的动物产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场。
22.什么是检疫申报制度?
答:我国对动物检疫工作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2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 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 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5)屠宰动物的,提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24.动物产地检疫合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5.动物屠宰检疫合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6.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3)运输相关易感动物的,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接受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 天。隔离检疫合格的,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进入;(4)运输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检疫合格的,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进入。
2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2)凭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到达输入地后,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4)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饲养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 天;(5)隔离观察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8.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应如何开展?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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