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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时间:2014-06-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第(2)、(3)(4)、(5)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 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10.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怎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答:《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 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 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 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11.如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申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申办者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申办者首先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还原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15 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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