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疫病防控 > 基础兽医 > 文章

洪涝灾害后动物疫病防控知识问答

时间:2010-08-2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八、灾区动物尸体深埋处理技术要点有哪些?
        答:1.设施设备。根据死亡动物处理数量大小,准备好作业工具,如卡车(可考虑底层接触面铺垫塑料薄膜)、拖拉机、挖掘机、推土机、装卸工具、动物尸体装运袋(最好密封)等。运输车辆应防止体液渗漏,接触面应易于反复清洗消毒。
        2.动物尸体运输。动物尸体最好装入密封袋,运输车辆密闭防渗,车辆和相关运输设施离开时应进行消毒。动物尸体不得与食品、活动物同车运送。
        3.掩埋点选择。有足够封土掩盖,土壤渗透性不高(如土壤渗透性较高,掩埋点坑底至少高于地下水位1米),与江河、湖泊、池塘、井水等水体有一定距离(100米~150米),易于动物尸体运抵,避开公共视野(距离居民区至少100米),避开洪水经常冲刷之地和岩石层。特定情况下,饲养场死亡动物可考虑就地掩埋。零散小动物(如鸡等)可掩埋在树根下等地方。
        4.掩埋坑体的挖掘。坑体体积一般为动物尸体体积的2倍到4倍。坑体宽度一般不小于1.2米,深度一般为2米,长度要能够容纳所有死亡动物。坑底应相对平坦。如果需要多个掩埋坑,坑间距不小于1米。坑体体积可按动物尸体估计重量计算:动物尸体体积(立方米)=动物尸体估计重量(千克)/1000。
        5.掩埋方法。如对于大、中动物,或家禽、子猪等小动物尸体数量不大时,将尸体置于坑中后,加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得低于0.7米。小动物尸体数量较大时,可分层掩埋,每层尸体厚度一般不超过0.3米,中间覆土至少0.3米,依次分层掩埋,最后覆盖土层厚度不得低于0.7米。掩埋过程中,掩土不得压实,以免影响自然腐化。条件许可时,坑底和动物尸体上应铺撒生石灰。尸体掩埋后,应防止野生动物刨挖。 
        6.参与人员卫生安全事项。(1)注重安全防护。作业时,穿戴防护服、橡胶手套、面罩(口罩)、护目镜和胶靴。(2)注意清洗消毒,接受健康监测,出现不良症状时应尽快到卫生部门检查。 
        九、怎样确定消毒范围?
        答:洪灾过后要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一要做好畜禽舍环境的清扫工作;二要对所有圈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消毒重点是畜禽舍、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场地、仓库、中转场地、牲畜市场、农贸市场、饮水源、畜禽运输车辆、用具等;三要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组织养殖场(户)及时处置死亡畜禽,对在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也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圈舍及环境消毒应如何消毒?
        答:灾后要对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彻底的清理消毒。一是对倒塌的圈舍消毒,重点是对死亡动物的和圈舍进行原地消毒;二是对可继续使用的养殖场消毒,大型养殖场要定期清扫,定期用化学药物消毒,保持圈舍清洁和环境卫生,防止野生动物侵入,消灭老鼠和蚊蝇。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重点是经常性地清扫圈舍和处理粪便,保持清洁。如有疾病发生,就要用化学消毒药品消毒。三是对重建的圈舍消毒,除按常规消毒外,灾后还应根据疾病的流行情况增加消毒次数,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沼气池,发酵处理粪便,防止蚊蝇滋生。
        十一、灾区养殖场消毒的注意事项?
        答:一是保证消毒频率。灾后环境至少每周消毒两次,圈舍可带畜禽每周消毒3次~4次。一旦发生疫情,则要增加消毒次数,并且要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二是保证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三是消毒前要保持圈舍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四是防止在消毒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五是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后,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十二、如何预防动物霉饲料中毒?
        答:灾区连降大雨,易引起饲料霉变。霉饲料中霉菌能引起动物中毒。中毒后,一般动物体温正常,粪便干燥,有呕吐症状。母猪不孕并有流产现象。有的出现神经症状,严重的出现死亡。全身多处部位包括内脏出血,肝脏有坏死。
        霉菌饲料中毒没有有效治疗方法,重在预防,严禁饲喂腐败、变质或霉变的饲料。注意饲料的保质期,防止食用过期饲料。
        十三、灾后引进种畜禽应注意什么?
        答:灾后农民急需补栏,可能需要到外地调运,稍有不慎,就会带进疫病,引起疫病的流行和传播。灾后补栏需要及时防疫,注意避免从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必须进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上一篇:养鸭防疫的关键环节

下一篇:规模化种猪场猪气喘病的防制与净化措施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