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时间:2009-09-1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生猪,销毁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

  (2)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 必要时,经专家评估,可扑杀疫区内所有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2)禁止生猪进出疫区及生猪产品运出疫区。

  (3)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所有与生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6)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

  (4)防止无关人员与生猪近距离接触。

  (5)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6. 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3)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翔实的记录,并归档。

  7. 人员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要时服用抗流感药物。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七、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下一篇:全国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