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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09-09-1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一、总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与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林业部门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四、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两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3个以上(含)地(市)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认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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