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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09-09-1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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