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5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7、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的典型问题。 8、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等典型问题。 (三)继续做好培训 指导各地要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持续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等活动,推动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号召相关企业、行业组织、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3月25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3月底至11月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标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三)总结推广(12月15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研究实施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措施。及时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示范带动全行业提升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巩固提升行动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统筹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拓宽兽药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公布,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农资打假、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涉企检查时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三)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具有警示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强化技术服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协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依据自身职责和各地需求,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服务。中国兽药协会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其他畜牧兽医有关行业协会面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饲养者和兽医人员开展依法经营、科学饲养、合理诊疗、合规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宣教,共同推动合规用药水平有效提升。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 010‒59193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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