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后,从其规定。 二、禁养区范围 1.本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 3.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以上范围均不含本市国土空间以外的水域或滩涂。 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随之自然调整。 三、其他要求 在禁养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附则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PDF附件(点击下载)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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