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2月24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修订印发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屠宰环节监督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支持精深加工、冷鲜存储、冷链物流等配套体系建设及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 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七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设立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低温储存、清洗消毒、畜禽屠宰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建成竣工后,申请设立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应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资质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名册及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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