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仅代表被抽样单位在被抽样时销售或使用的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兽药产品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同批兽药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对确系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综合相关情况依法组织查处。 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王子东 010-59193267 附件: 1.2024年第三季度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2.2024年第三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3.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024年第三季度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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