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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畜牧业亟待补上兽医社会化服务短板

时间:2022-12-14    点击: 次    来源:牧音    作者:章勇 - 小 + 大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畜禽养殖主体超过了6700万户,数量庞大,但规模场比例占1.4%,是一种明显的小规模大群体样态。尽管如此,但近年来我国猪肉、禽蛋、羊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禽肉产量居世界第二,牛奶产量世界第三,奶类产量世界第四,是名副其实的畜牧业生产大国。

作为保障畜牧业“两个确保”重要力量的执业兽医,与我国庞大的养殖规模不匹配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发达国家每千人对兽医服务的需求比例计算,当前我国执业兽医缺口在30万人左右。可是,畜牧业的生产与发展并不会因为人才缺口而停滞,因为消费不止,生产不休。

面对如此之大的产业,单靠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兽医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这就需要来自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力量来进行有力补充。

肇始于2005年

长时间以来,我国兽医工作偏重于强化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存在责任不清、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导致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

早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就提出,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将原来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兽医体制改革对县乡两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影响较大,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经营性服务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则意味着兽医服务将出现空白。原来每逢春秋“两防”,县乡畜牧站除了做好强制免疫开展一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外,还要面向畜禽养殖主体提供常规疫苗销售、疫病防控和诊疗,并提供兽药。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之后,中小养殖户尤其是一些小散户还有公益性诊疗和基本用药等需求出现缺口,所以适时提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很有必要。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有关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文件也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

2011年,农业部发布《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式提出“将兽医公共服务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这意味着我国兽医社会化服务自2011年正式提上日程。

2016年10月20日,农业部发布《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提及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

2017年农业部发布《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8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 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对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方向和措施要求。2019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再次提及持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在产业安全目标上就提出了“兽医社会化服务取得突破”,提到创新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如果按照时间阶段来划分,我国兽医社会化服务2011~2015年处于培育和支持阶段,2016~2020年为大力推动阶段,到十四五期间则是创新发展阶段。特别是2017年《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初步形成。

记者采访中发现,行业普遍认为的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有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丰富服务的内容,除了公共服务之外,行业还有一些市场主体提供一些经营性服务。二是有利于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做不了、做不好、做起来不划算的问题。三是有利于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去年新版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此外,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还可以实现双购买。何谓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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