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郑姣妹,李本睿 - 小 + 大
3.2 增强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 各机构应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局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化解。企业内部应经常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对实验室管理运行、检测仪器、环境条件、人员资质、样品处置、检测方法、试剂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检查,及时保存各项检查记录,对检测环节可能出现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生物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 3.3 扩充检测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各机构应制定具体培训方案,组织人员参加生物安全和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养一批基础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实验室专职检测人员。同时,企业应适度提高检测人员薪资待遇,招聘与岗位需求匹配度高的兽医专业检测人才,多开展业内人员的技术交流,提高检测人员整体素质。 3.4 筑牢技术支撑,优化服务指导 市级疫控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需认真贯彻落实好《生物安全法》具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帮助县级基层实验室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实地调研之外,应积极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专业素养和技术力量。同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动物疫控机构指导帮助企业类型实验室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编排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提高其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各实验室还需加强与海关、高校等部门协调 合作,共同推进 ASFV 检测实验室规范化、标准化,为养猪业发展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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